中国税务居民在新加坡金融账户的识别机制
新加坡《所得税法》与CRS法规的构建
为履行CRS(共同申报准则)下的国际税务信息自动交换义务,新加坡于2016年根据《所得税法》出台了《2016年所得税(国际税收合规协定)(共同申报准则)条例》(简称CRS条例),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将OECD的CRS标准纳入新加坡国内法律体系,包括授权新加坡金融机构按照CRS要求收集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和财务账户信息。新加坡《所得税法》新增第20B部分,作为CRS实施的法律基础,并明确了未履行CRS义务(如未报送可报告账户)的法律责任。
新加坡采取了“更广泛识别法”(Wider Approach),要求金融机构识别所有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以及被动非金融机构账户的实际控制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不限于当前与新加坡有交换协定的税务管辖区。这一方法减少了金融机构在新加坡每新增一个交换伙伴关系时需反复审核账户的麻烦,有效降低了合规成本。
新加坡政府早在2014年便承诺实施CRS,并自2018年9月起与符合条件的伙伴管辖区开始信息交换。新加坡通过加入《多边行政互助公约》及签署OECD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协议》(CRS MCAA),构建了CRS信息交换网络。新加坡与中国的CRS自动交换关系自2018年正式生效,双方满足了信息保密和数据保障等所有条件。这意味着新加坡税务局(IRAS)和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可在CRS框架下互相交换对方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IRAS每年发布可交换税务管辖区名单,中国自2017报告年度起即被新加坡列为报告对象之一(2017年度报告账户信息提交截止期针对中国等延长至2018年8月31日)。综上,新加坡通过国内立法和多边协议构建了CRS法律基础,并自2018年起与中国激活了双边自动情报交换关系。
新加坡金融机构对中国税务居民账户的识别与尽职调查
新加坡的报告金融机构(Reporting SGFIs)必须按照CRS条例对其维护的所有金融账户进行尽职调查,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任何非本地税务居民。基于“更广泛识别法”原则,金融机构会识别所有国家的税务居民身份,因此如果账户持有人或实际控制人是中国税务居民,将被识别为CRS报告对象。以下分别说明个人账户、实体账户(特别是被动型非金融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托账户三类情形中新加坡金融机构如何识别中国税务居民,并采集、校验和更新其税务居民身份及纳税人识别号(TIN)。
2.1 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新开账户与存量账户)
新开个人账户: 自2017年CRS实施后,金融机构在开立新账户时即要求个人提供税收居民身份声明(自我证明),声明其所属的所有税务居民国家并提供各国的TIN。若客户声明为中国税务居民,则需填写中国税号。根据OECD和IRAS规定,开户时未能在90天内提供有效自我证明的,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如冻结账户)直至获得所需信息。金融机构会对客户提供的自我证明进行合理性核查,确保其与已掌握的KYC资料不矛盾(例如地址、国籍等)。对于声称为中国税务居民的个人,机构会验证其提供的中国TIN格式是否合理,例如中国公民应提供18位身份证号码作为TIN。如果发现提供的税务居民身份或TIN不完整/无效,金融机构将要求客户更正补充,确保记录准确无误。
存量个人账户: 对于CRS实施前开立的个人账户(即2017年1月1日前的存量账户),新加坡金融机构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一次性尽职调查。与FATCA不同,CRS并未对个人存量账户设置余额豁免门槛,几乎所有存量个人账户均需尽职调查。新加坡将2016年12月31日账户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划为高净值账户,要求在2017年底前完成加强尽职调查(包括电子记录搜索、客户档案检查和客户经理询问等)。余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低净值存量个人账户可适用较简化程序,但也须在2018年底前完成对关键涉税信息的筛查核实。
金融机构通过电子检索账户资料中的CRS涉税指标来识别潜在的非本地税务居民,例如:账户持有人的通讯或居住地址在中国、仅留有中国电话号码、向中国账户定期转账的指示、账户有中国权利人代签等。若发现任何中国关联的指标且无法提供相矛盾的本地证据,则需将该账户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账户并尝试获取客户自我证明以确认。例如,若系统显示某客户地址在中国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税收居民证明,则该客户应被视作中国税务居民并作为报告账户。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如客户曾提供过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也可据此辅助判断:例如中国大陆公民通常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这通常意味着其具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但金融机构仍以客户自行申报为准,不单凭国籍认定税务居民身份。对于存量账户中已有的客户信息(如中国TIN或出生日期),即使CRS规则对旧账户未强制要求提供,IRAS也强调应尽量收集并在报告中填报。如果账户持有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如提供了新的中国地址或联系电话,金融机构需及时跟进获取新的自我证明,以更新其税务居民身份判断。通过上述程序,新加坡金融机构可以识别个人账户中的中国税务居民,并确保其身份及中国TIN等信息准确完整,为后续报告打下基础。
2.2 实体账户的尽职调查(被动型NFE及其实际控制人)
实体账户持有人类型判断: 金融机构对实体账户持有人需确定其CRS类别(金融机构FI、主动非金融实体Active NFE或被动非金融实体Passive NFE)。通常,金融机构会获取实体填写的CRS自我证明表以声明其税务居民身份所属国别以及实体类别。例如,企业若税务居民在中国且不属于金融机构,则分类为非金融实体(NFE),进一步根据收入资产构成判断主动或被动。金融机构必须对实体自我证明的合理性进行核查,避免客户误分类导致漏报。IRAS指出有些机构错误接受了实体自称为主动NFE或金融机构的判断,结果实际应为被动NFE,导致其实际控制人未被尽调和报告。为防止此类疏漏,若金融机构无法从表面判断实体符合主动NFE或FI标准,则需默认将其视为被动NFE,进而识别其实际控制人并尽调报告。
被动NFE及实际控制人识别: 当实体被界定为被动型非金融机构时,金融机构须依据反洗钱(AML)客户尽职调查中收集的实益所有人资料,识别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根据中国CRS尽调规例对“控制人”的定义:对公司而言,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25%股权或表决权的个人,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对公司实施控制的个人均属实际控制人;对合伙企业则为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个人。对于信托等法律安排,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有最终实质控制的个人都被视为实际控制人。金融机构识别出实体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后,应取得由该实体授权签署的实际控制人税收居民声明文件,或者直接获取每位实际控制人自行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通过这些声明,机构将确定各实际控制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国别是否包括中国,并收集实际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出生日期和中国TIN等信息。如果某实际控制人被确认是中国税务居民个人,则该账户将被归为有中国实际控制人的报告账户。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账户持有人实体本身不是中国税务居民(例如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本地公司),但只要其实际控制人中有中国税务居民个人,依CRS规则该账户也需作为“中国税务居民的实际控制人账户”向IRAS报告,由IRAS再将相关实际控制人信息交换给中国税务当局。因此,对于中国税务居民通过离岸公司持有金融资产的情形,新加坡金融机构会透过“穿透式”尽职调查识别最终的中国个人,并将其视同直接账户持有人一样报送其身份及账户收益信息。
实体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针对2017年以前开立的存量实体账户,CRS允许余额不超过25万美元的账户豁免尽调(除非后来余额超标)。超过此门槛的存量实体账户,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2018年底前)完成一次实际控制人身份识别和信息收集。对于新开立的实体账户,开户时必须收集实体本身的税务居民国和分类声明,以及(若为被动NFE)其实际控制人清单及各自的税务居民国/TIN。金融机构会将这些信息与自身掌握的公司受益所有人资料进行交叉核验,确保没有遗漏中国税务居民实际控制人。在后续管理中,如发现实体性质或实际控制人信息有变更(例如某股东变更导致新增一位中国实际控制人),机构也应及时更新记录并获取新的自我声明,以确保中国税务居民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通过这些措施,新加坡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识别出实体账户背后是否有中国税务居民个人,从而履行CRS下“穿透报告”(look-through reporting)的要求。
2.3 信托账户的尽职调查(作为FI的信托与被动NFE信托)
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 信托如果由专业机构管理且符合投资实体标准,则本身被视为金融机构(例如由新加坡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家族信托通常属于投资实体FI)。作为Reporting SGFI的信托需要自行履行CRS尽职调查和申报义务。信托应识别其所有“账户持有人”并收集税务居民信息。在CRS框架下,信托的账户持有人包括: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或某类受益人(以及受保护人,如有)等享有信托利益的个人或实体。信托作为FI必须对上述各方进行尽职调查,无论其是否对信托事务具有实际控制权。例如,信托的委托人和固定受益人通常被视为持有信托的股权权益(equity interest),需被识别为账户持有人。信托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受益人等收集CRS自我证明,以确定他们的税务居民身份。如其中任何个人是中国税务居民,则信托FI应将该个人及其相应信托账户信息作为报告对象在年度报告中申报给IRAS,由IRAS转报中国。若信托账户持有人本身是实体(例如另一公司或基金作为信托受益人),信托FI还必须穿透识别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IRAS特别指出,一些作为SGFI的信托过去仅对被动NFE类型的实体受益人识别实际控制人,而忽略了对其名下的主动NFE或FI实体受益人也需尽调控权人,这并不符合CRS要求。正确做法是:信托FI对于任何作为账户持有人的实体,无论其类型,都应识别其最终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并获取其税务居民信息予以申报。通过上述操作,信托作为Reporting SGFI可确保其架构下涉及的中国税务居民(例如中国委托人、受益人)全部被识别并纳入报告范围。
作为被动NFE的信托: 某些家族信托由于未委托金融机构管理(例如由个人受托人管理)而不属于投资实体,这类信托在CRS下被视为被动非金融实体(Passive NFE)。当此类信托在新加坡的银行等机构开立账户时,该账户持有人是信托本身,但CRS要求金融机构将其视同被动NFE账户并识别信托的实际控制人。按照CRS实际控制人定义,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如有)以及其他实际控制信托的个人都算作实际控制人。新加坡金融机构需通过信托文件和KYC资料识别出上述所有人员,并获取他们的税务居民声明。若这些实际控制人中有中国税务居民个人,则该信托账户即为有中国实际控制人的报告账户。金融机构会收集并记录信托及中国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信托账户号码、年末余额,实际控制人姓名、地址、中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TIN)、出生日期等。在CRS申报时,金融机构将报告每一位中国实际控制人以及该信托账户的财务信息,相当于向中国税务当局披露这名中国税务居民透过信托持有境外资产的情况。通过这种穿透报告机制,中国税务居民即便通过离岸信托持有新加坡账户,其身份与收益信息也会被如实申报。
信息收集与校验更新: 无论是信托作为FI自行报告,还是作为被动NFE由金融机构报告,都涉及对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及TIN的准确采集和维护。金融机构和信托受托人会确保中国税务居民实际控制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号码作为TIN(中国大陆地区一般为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如为使用护照等身份证件的非居民个人,中国税务机关会在其首次纳税申报时赋予相应的TIN)。收集到的信息需经过合理性测试,如核对身份证号码位数格式是否正确,地址是否吻合其税务居民国等。如果发现错误或遗漏,会及时联系信托当事人或账户持有人更正补充。CRS运行以来,IRAS倡导金融机构采用“更广泛方式”持续更新非居民身份数据,例如定期审视账户资料以捕捉客户税务居住地的变化。这一方法亦确保了如果中国税务居民身份状况发生变动(比如移居他国不再是中国税务居民),账户信息可以通过客户自我声明的更新在机构记录中得到反映。总的来说,新加坡金融机构和受托人通过严谨的尽职调查和信息维护,保障了中国税务居民无论以何种账户形式出现(个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信托相关人),其身份与账户数据都会被及时识别、核实和纠正,符合CRS合规要求。
2.4 金融机构向IRAS申报的内容、格式及时间要求
申报数据内容: 新加坡Reporting SGFIs须在每年报送时提供符合CRS要求的完整账户信息字段,包括账户持有人及(如适用)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和账户详情。具体申报字段如下:
账户持有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对于个人账户持有人,报送姓名、现行居住地址、所有税务居民国及其纳税人识别号(TIN)、出生国家/地区、出生日期;对于实体账户持有人,报送实体名称、地址、税务居民国及TIN;若实体为被动NFE且有非居民实际控制人,还须报告每一非居民实际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务居民国、TIN、出生地和出生日期。这意味着中国税务居民无论是账户持有人还是被透视的实际控制人,其个人身份信息和中国税号等都会包含在报告中。
账户及财务数据:包括账户号码或功能等同标识符;每个账户在公历年度末的余额或净值。余额或净值对于存款账户通常是年末账户余额,对于托管账户则是持有的金融资产市值,对于现金价值保险或年金合同则为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若账户在报告年度内已销户,则余额报告为零并需注明销户状态。此外,还需报告账户在报告年度内取得的各类收入:存款账户需报告该年度计付的利息总额;托管账户需报告计入账户的利息、股息以及其他因所托管资产产生的收入总额,若金融机构作为中介代理还需包括资产出售或赎回所得总额;其他类型账户(包括未归类为上述类型的权益性账户等,如信托权益)需报告年度内收到的所有支付或赎回总额。通过上述字段,账户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在新加坡金融机构的资产存量和年度收益情况将全面地体现在CRS申报报文中。
例如,中国税务居民在新加坡私人银行的账户余额、存款利息和投资收益,或作为实际控制人通过离岸公司账户所获得的利息、分红、金融资产处置收入等,都会按要求分别列明。
报送格式与标准:IRAS要求金融机构以OECD制定的CRS XML模式提交年度申报数据,以确保数据结构统一和安全传输。目前采用的是CRS XML Schema 2.0版,涵盖上述所有字段和相应代码标识(如国家/地区代码、账户封闭标识等)。新加坡已公告将于2027年起全面切换采用CRS XML Schema 3.0版,以适应经修订的CRS标准的新要求。金融机构可以通过IRAS的myTax Portal在线填报或批量上传XML文件;对于账户数量较少者,IRAS也提供可填写PDF表单转为XML报送的方式。无论采用何种介质,申报内容必须符合CRS XML架构的验证规则,否则将被IRAS系统拒收或要求更正。为辅助金融机构准确填报,IRAS发布了《CRS申报XML用户指南》和《CRS TIN指南》等技术指引。其中TIN指南汇编了各报告管辖区(包括中国)的TIN格式说明,便于机构核对账户提供的税号有效性。例如指南列明中国个人以公民身份证号作为其TIN,金融机构据此可检查客户填报的身份证号位数是否为18位等,从而提升申报数据质量。
报送时间与“零申报”要求: 新加坡规定每年5月31日之前为金融机构提交上一日历年度CRS报告的截止日期。例如,2024年5月31日前需报送2023年度的账户信息,IRAS亦会适时公布当年需报告的伙伴管辖区名单供机构参考。Reporting SGFI即使在某年度没有任何需申报的非居民账户,也必须在截止日前向IRAS提交零申报(Nil Return)。零申报通常通过勾选声明无可报告账户即可完成,目的是确保所有机构每年都有交代,防止漏报漏报现象。IRAS将于截止日后对申报数据进行校验和汇总准备交换,并对逾期未申报的机构依法给予处罚警告。按照新加坡《所得税法》相关条款,未履行CRS报送义务可构成刑事违法,可处以罚金甚至监禁。因此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申报时限和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申报。总而言之,新加坡CRS申报在时间上遵循“次年5月31日前”这一国际通行时限,在形式上采用标准化XML报文,在内容上要求详尽完整,从而保证了后续新中两国间信息交换的顺利进行。
2.5 IRAS向中国税务当局交换信息的前提条件与流程
新加坡IRAS在每年收到所有Reporting SGFI提交的CRS申报后,会将其中属于中国税务居民的账户信息通过官方渠道交换给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交换启动的前提是两国间正式建立CRS情报交换关系,即双方均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协议》(CRS MCAA)的签署国并互相列入对方的交换伙伴名单。中国和新加坡同为OECD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加入国,并于2018年通过CRS MCAA确认开展双边信息交换。根据该协议要求,每一参与国在开启交换前需向OECD秘书处提交保密与数据保护措施到位的书面确认,并指定交换是互惠还是单向。新中双方均以互惠方式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新加坡将中国列为报告对象国,中国也将新加坡列为接收方,法律基础由双方对CRS MCAA的签署和执行所确立。换言之,只有在双方均“激活”关系且确保信息机密安全的前提下,IRAS才可以向中方提供相关数据。这一机制保证了数据交换的双边性和保密合规性。
交换操作流程: 按照CRS时间表,各参与国每年一般于9月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信息的政府间交换。新加坡IRAS通常在5月31日申报截止后,对金融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整理验证,并将其转换为符合OECD要求的标准交换报文(XML格式)。随后IRAS通过OECD的共同传输系统(CTS)或双边商定渠道,将加密的中国税务居民账户信息安全发送给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新中交换已于2018年9月顺利完成,此后每年两国税务当局按惯例定期交换上一年的账户数据。交换的信息内容和格式与金融机构申报的基本一致,包括账户持有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和账户余额、收入等明细,只是传输时会整合全国所有机构的数据。在传输完成后,中国税务总局会据此核查中国税务居民的境外资产收益是否依法申报纳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CRS多边协议的要求,接收国(如中国)对从新加坡获得的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和有限用途义务。信息只能用于税收目的,并仅限提供给税务机关内部负责税收征管的人员,未经新加坡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用于非税用途。双方若未能持续符合保密安全标准,信息交换可以被中止。因此,新加坡在交换前也会评估中国的保密措施有效性(这也是双方提交给OECD的承诺之一)以确保交换安全。基于上述流程,新加坡IRAS每年将本国金融机构识别申报的中国税务居民账户资料及时、完整地传送给中国税务当局,实现两国税务机关对跨境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共享。这一机制为中国税务机关掌握本国税收居民海外资产收入提供了重要数据支撑,也体现了新加坡履行国际税收透明度义务的承诺。
中国税务居民典型场景的CRS识别与申报示例
为更直观地理解上述规则,以下列举四种涉及中国税务居民的情景,说明新加坡金融机构如何识别并申报:
中国个人居民在新加坡私人银行开立账户: 李先生是中国税务居民,在新加坡某私人银行开立个人理财账户。开户时,银行根据CRS要求让李先生填报自我证明,李先生申报自己是中国税务居民并提供了中国身份证号作为TIN。银行核验发现李先生提供的身份证号格式正确,住所也确在中国,没有冲突信息。因此该账户被标记为中国税务居民个人的报告账户。每年年底,银行汇总李先生账户的余额及当年所获利息、股息等收益。次年5月31日前,银行将在CRS申报中报送李先生的姓名、地址、中国身份证号、账户余额以及当年收入等字段。IRAS收到申报后,会在当年9月前通过自动交换将李先生账户信息发送给中国税务总局。由此,中国税务机关将获悉李先生在新加坡账户的资产和收益情况,用于比对其在中国的纳税申报。需注意,判断李先生是否为中国税务居民的依据主要是其自主申报。一般而言,依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李先生如在中国有“住所”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满183天,即属中国居民纳税人。若李先生取得年度中国居住天数不达标,则可能不构成中国税务居民。但此类居民身份判定需由李先生自行根据中国法律判断,新加坡银行并不代为裁定,只按其提供的声明办理。
中国税务居民自然人控股的新加坡公司账户: 王女士是一名中国税务居民,在新加坡注册了一家控股公司用于海外投资理财,持股100%。该公司在新加坡银行有一个投资账户。根据CRS尽职调查,这家新加坡公司本身是新加坡税务居民实体,不属于外国税务居民账户。然而,银行通过KYC信息了解到王女士为公司最终实益持有人且为非新加坡税务居民,于是将该公司识别为有非居民实际控制人(中国实际控制人)的被动NFE账户。银行要求公司提供CRS实体自我证明,公司声明其为被动非金融机构,并列明王女士为实际控制人且税务居民国是中国。银行据此收集了王女士的姓名、地址、中国TIN等信息作为实际控制人资料。在CRS申报时,银行不会将公司本身当作报告对象(因为公司是新加坡本地实体),但会报告王女士作为中国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具体报送内容包括:王女士的身份信息(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以及公司账户的年末余额和当年收益总额。IRAS随后会将这份报告发送给中国税务总局。这样,中国税务机关将知道王女士通过一家离岸新加坡公司持有金融账户,并获得该账户的资金状况。此案例说明,即便中国个人并非直接账户持有人,而是通过控股外国公司间接持有账户,新加坡金融机构仍会穿透识别并报告这位中国实际控制人。
中国居民涉入的信托安排(委托人/受益人): 张先生是中国税务居民,在新加坡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进行财富传承规划,并指定自己和子女为信托受益人。该信托由新加坡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进行投资管理,因此属于Reporting SGFI。作为信托FI,受托人需要对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CRS尽职调查。张先生作为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其税务居民国为中国,受托人已收集其中国身份证号等信息。信托在年度CRS申报中,将张先生列为报告账户持有人(信托的权益持有人)并报送其姓名、地址、中国TIN及信托年末资产价值、当年分配给张先生的收益金额等。IRAS会把这些数据交换给中国税务总局,确保中国方面知悉张先生作为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在新加坡拥有信托利益及收益。如果信托的受益人中还有其他中国税务居民(例如张先生的子女如也是中国税务居民),受托人同样会分别报告。另一方面,若信托未委托专业机构管理而被视为被动NFE,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尽调时,银行会将张先生识别为该信托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委托人身份)进行报告。无论信托作为FI自行报告还是作为NFE由银行报告,最终效果都是:张先生等中国税务居民与信托相关的身份和收益信息都会通过CRS渠道报送给中国税务机关,从而实现税务透明。
中国税务居民持有的新加坡保险产品: 刘女士是中国税务居民,在新加坡购买了一份高额的人寿保险(具有现金价值)和年金保险。根据CRS,这类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属于需报告的金融账户。承保的保险公司作为Reporting SGFI,在为刘女士办理投保时取得了她的税务居民声明,刘女士申报为中国税务居民并提供了中国纳税人识别号。保险公司据此将刘女士的保单账户标记为报告账户。每年年底,保险公司都会确定保单的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并统计当年支付给刘女士的年金给付等金额。次年申报时,保险公司报告刘女士的个人身份信息(姓名、地址、中国TIN、出生日期)以及该保单的年末现金价值和本年度支付的年金收入总额等。这些数据经IRAS交换给中国税务总局后,中国方面即可获悉刘女士在新加坡持有高现金价值保险的情况及收益。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税法下判断刘女士个人是否属于中国税务居民,通常依据“183天居住时间”标准及是否在中国具有户籍、家庭、经济利益等住所因素。例如,若刘女士在某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即可被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应就全球收入在中国纳税。对于无中国户籍的个人,中国税法还引入“六年规则”:连续六年每年在华居住满183天且无单次离境超过30天记录的非 domiciliaries,从第七年起其境外收入也需在中国征税。这一规则主要针对长期居留中国的外籍人士。不过以上居民身份的认定均由刘女士本人根据中国法规自行判断,新加坡的保险公司并不会干预她的居民身份选择,而是依据刘女士提供的税务居民声明进行CRS申报。通过保险这一案例可以看到,CRS涵盖的金融账户范围广泛,包括银行存款、投资账户以及现金价值保险、年金等各类产品。中国税务居民无论以何种形式持有新加坡的金融资产,其相关信息都会被相应的金融机构采集并上报,进而进入中新税务交换的视野。
综上,新加坡依据CRS建立了完善的尽职调查和申报体系,确保包括中国税务居民在内的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被及时准确地收集和交换。对于中国税务居民而言,需要充分了解CRS规则下海外金融账户的信息透明度,并参考中国税法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如“183天”与“六年规则”等)自行判断自己的税务居民身份。在CRS框架中,新加坡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客户自行申报的税务居民身份进行报告,而不替客户决定其居民身份归属。这一点提醒中国纳税人务必如实进行税务居民身份申报,以符合双方税法要求并避免潜在的合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