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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针对科技创新所得的税收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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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针对科技创新所得的税收激励政策

新加坡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涵盖境内来源所得以及境外来源但在新加坡接收的所得,其中包括来自知识产权的收益。若新加坡企业持有知识产权,则其所产生的相关收益,包括使用收益(如特许权使用费)及处置收益,均属于新加坡所得税的征税范畴。

与此同时,新加坡针对技术创新实施了一系列税收激励措施。新加坡所得税法规定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知识产权发展激励(IDI)及企业创新计划。IDI属于所得型税收优惠。此外,新加坡的FSIE(外国来源收入豁免)制度针对境外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所得设有有条件的免税政策,这同样属于所得型税收优惠。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优惠政策——知识产权发展激励(IDI)

如果被许可方位于新加坡境内,则相关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被认定为境内所得,应依法纳税;若被许可方位于新加坡境外,则该所得为境外所得,须在汇入新加坡时纳税。

在税收激励方面,新加坡不区分境内与境外来源的特许权使用费,而是统一适用知识产权发展激励(IDI)政策,即《新加坡所得税法》第43X条。该条款规定,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所得可适用5%或10%的优惠税率,具体适用条件由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代表以条例形式发布。《2021年所得税(产权收入特许税率)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该政策的实施细节。

IDI适用于新加坡注册并运营的企业,针对在激励期间产生的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IP)收入,就其一定比例的部分适用优惠税率(5%或10%)。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指企业因商业开发合格知识产权(即专利及存在于软件中的版权)而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收入。

IDI可作为独立激励措施申请,也可与其他税收激励政策(如先锋服务计划或发展与扩张激励计划,包括总部优惠政策)联动。若采取独立激励措施,其适用税率及相应要求如下:

5%优惠税率适用于在5年合格期内

增加至少20名熟练员工,并确保所有员工在第5年成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业务支出总额(TBE)不少于1,050万新元。

%优惠税率适用于在5年合格期内:

增加至少20名熟练员工,并确保所有员工在第5年成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业务支出总额(TBE)不少于700万新元。

其中,业务支出总额(TBE)包括支付给新加坡员工的薪酬及在新加坡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例如支付给承包商的费用),但不包括境外支出、资本性支出、折旧以及原材料、组件和包装的采购费用。

熟练员工的定义符合新加坡标准职业分类,涵盖“经理”、“专业人员”、“助理专业人员与技术人员”及“熟练的生产工匠”。

二、境外知识产权处置收益的税收政策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最新修订的第10L条(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新加坡对收到的境外资产处置所得征税。然而,符合特定条件的境外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可享受免税待遇。

第10L条采用OECD制定的“改进的关联度方法”来确定免税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免税金额 = 合格知识产权处置收益 × 修正的关联度比例

其中,合格知识产权包括

受《1994年专利法》或任何国家或地区同等法律保护的专利;

根据《1994年专利法》或等同法律申请的专利权利;

受《2021年版权法》或任何国家或地区等同法律保护的、存在于软件中的版权。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处置所得的全部金额需在新加坡纳税。

修正的关联度比例计算如下,其最高限额为100%

合格研发支出(QE)

由企业直接开展的合格知识产权研发支出;

由非关联方或新加坡税务居民关联方代表企业进行的研发支出;

根据合格的成本分摊协议(CSA)支付的研发支出(不包括排除的CSA支出)。

非合格研发支出(NE)

为获得知识产权而发生的支出(包括许可费用及CSA支付的购买支出);

由关联方在新加坡境外开展的受托研发支出;

排除的CSA支出。

三、新加坡与香港特许权使用费税收政策比较

新加坡对特许权使用费不区分境内外来源,统一适用5%或10%的税率优惠。而香港则区分境内外来源:

对境内来源的特许权使用费,香港在专利盒(Patent Box)制度下适用5%优惠税率;

对境外来源的特许权使用费,香港在FSIE制度下对一定比例的所得给予免税待遇。

两地相同之处在于,其优惠政策均与本地研发活动挂钩,并与OECD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四、新加坡与香港知识产权处置收益税收政策比较

在知识产权处置收益方面

新加坡仅对境外来源的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在FSIE制度下提供免税优惠,而对境内来源的处置收益则按照一般税收规则征税;

香港对境内来源的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在专利盒制度下适用5%优惠税率,而对境外来源的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则在FSIE制度下提供免税待遇。

可见,两地在境内来源的知识产权处置收益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而在境外来源的知识产权处置收益方面则较为一致,均采用FSIE机制并与本地研发活动挂钩。

五、政策启示

通过上述对比可见,新加坡与香港的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总体相似,均与本地研发活动挂钩。对于跨国企业而言,在进行功能、资产及风险安排时,应重点关注研发活动所在地,而非仅考虑收入接收地。此外,企业在具体操作时还需综合考虑税收协定网络的影响,并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建议,以优化税务安排。